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盐业公司重庆分公司集中交纳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盐业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渝地税函[1998]11号颁布时间:1998-02-16
1998年2月16日 渝地税函[1998]11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接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统一解交有关问题的请示》渝盐局发
[1997]字第063号。经研究,同意重庆、涪陵、万县、黔江盐业公司的企业
所得税统一由四川省盐业公司重庆分公司集中在渝中区交纳。各盐业分公司应按时向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接受他们的监督,年终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
规定核实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