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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的通知

渝财预外[1997]157号颁布时间:1997-12-26

     1997年12月26日 渝财预外[1997]157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财政局、地税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地税局,市级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第二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下达我市“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客业性收费 (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               二批)的通知      1997年12月3日 财税字[1997]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 的有关规定,现将《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有利于贯彻执行财税字[1997]5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营业税政策,现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于经中央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 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对于经省级批难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 (局)、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备案。 二、对于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收费、基金,在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和财政专户管理之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具体征管办法由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制定。 三、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被取消的收费、基金,如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 项目名单,自动从名单中剔除。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略) 附件2:重庆市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 序号  收 费 项 目        征收单位   序号  收 费 项 目        征收单位 1 计量标准考核收费       市技术监督部门  11 园林绿地建设费          园林部门 2 排污许可证工本费       环保部门     12 货物港务费            港口管理部门 3 二氧化硫排污费        环保部门     13 驾驶员安全学习费         交通安全部门 4 城区临时摊区摊点占道费    市政管理部门   14 义务交通临时占道停车收费     市义交管理大队 5 下水道接沟许可证工本费    市政管理部门   15 涉外单位防范工程收费       国安部门 6 排水设施许可证工本费     市政管理部门   16 医政管理收费           卫生部门 7 企业资质审查及年检费     市政、建管部门  17 药政管理收费           卫生部门 8 建安企业行政管理费      建管部门     18 医疗机构评审管理收费       卫生部门 9 建筑管理费          建管部门     19 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验收费 卫生部门 10 水源设施费          公用部门     20 外地驻渝机构管理费        经协办 21 机动车驾驶员卫生救护训练收费 红十字会     25 招工服务管理费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22 汽车交易验证管理办公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6 招工报名费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23 各种证照费          市劳动局锅检所  27 企业管理费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24 各种证照费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28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费        港航监督部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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