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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九七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7号颁布时间:1998-01-13

     1998年1月13日 渝地税发[1998]7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 就九七年度个人所得税征收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检查时依 照执行。   一、个人一次取得数月或年终奖金的征税问题   个人一次取得数月或年终奖金的征税,仍按重地税发[1997]162号“转 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执行。即个人取得上述奖金应计入当月工资、薪金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仍按重地税发[1997]28号“重 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对有奖 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1000元(含)。   三、关于个人从合作基金会取得股息、红利征税问题   个人从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信用社、基层供销社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 得税,仍执行扣除10%存款利息后,就其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个人取得企业集资利息的征税问题   个人从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仍按重地税发 [1995]10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执行,即扣除10%存款利息后,就其余额征 收个人所得税。   对下岗职工较多的困难企业,其职工取得的企业内部集资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可暂 缓征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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