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中小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408号颁布时间:1997-12-31
1997年12月31日 重地税发[1997]408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共重庆市委渝委发[1997]43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下放中小企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这次处理下放企业所欠1996年底以前的地方税,各有关区、市、县局要
周知所属下放企业。下放企业应分项、分税种清理后,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请减、免、
缓所欠的税款。
二、各区、市、县局要对下放企业所欠1996年底以前的地方税进行调查核实,
分清税种、所欠税种金额,提出具体减、免、缓税处理意见,于1998年3月15
日前汇总上报市局审批。
附件: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中小企业的意见
1997年12月1日 渝委发[1997]43号
万县、涪陵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黔江地区党委和行政公署,各区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
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区市县经济的发展,增大区市县经济的总量,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
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我市所有制结构、企业组织结构、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
整,对进一步下放中小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下放企业的范围
(一)市机械局、市化工局、市冶金局、市轻工局、市电子局、市建材局、市纺
织局、市医药局、市煤管局和市交通局现管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集
体中小型工业企业,除少数特殊原因的不下放外,其余全部下放到所在区市县。下放
企业所办集体企业随主厂一并下放,电子局1982年上收的电子产品和器材2个经
营部及轻工局3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工业研究所一并纳入下放范围。不下放企业包括:
已全部合资的企业;正在组建股份公司上市的企业;正在组建企业集团的企业;实施
兼并、破产涉及的双方企业;已关停的企业。不下放的企业须报经市企业改革领导小
组批准。
(二)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所属的中小企业,不纳入本次企业下放的范围。
(三)商业、粮食、农林、建安、外贸等部门所属的中小企业(含工业企业),
不纳入本次企业下放的范围。
(四)下放企业由所在区市县接收。跨地区生产经营的企业,由企业法人纳税登
记所在区市县接收。下放企业的党政群团关系随企业下放到区市县。
(五)下放企业由市企业改革顿导小组确定(名单附后),主管部门和区市县无
权擅自决定保留或拒收下放企业。
(六)下放企业的人、财、物基数以1997年12月31日为准。人、财、物
的交接手续按规定办理,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热情服务。
二、企业下放的有关配套政策
(一)下放企业所缴增值税地方分成中市级财政分成部分,以1996年为基数,
超过此基数部分3年内全部留给区市县。对接收任务重的地区,在不改变现行财政预
算体制的基础上,适当加大增值税市级财政分成部分退还比例。
(二)原由银行贷款,市财政贴息发放困难职工生活费的国有特困企业,今年
10月至明年2月,按规定申报,向市再就业基金核借生活费。从1998年3月开
始,国有特困企业职工的生活费纳入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解决。
(三)下放企业的政策性补贴,以市财政确定的1997年补贴为基数,由市财
政核定基数划到企业所在区市县。
(四)市各有关专业银行应对下放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继续给予支持,并制定适
应区市县经济发展的信贷管理办法,支持下放企业的贷款需求。
(五)下放企业原已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项目,其资
金数额不变,资金渠道按规定程序申请。正在施工尚未竣工的重大技改工程(300
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企业主管部门和市经委要继续负责配合所在区市县搞好协调
工作,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六)已纳入1997年度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下放企业,其
计划执行由市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继续负责组织实施。
凡列入1997年度下岗分流减员减息计划的企业,仍从市级再就业基金内,按进入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数和规定补助标准及时间,继续给予补助。
(七)下放企业在市级管理期间经市有关部门批准享受的特殊政策,下放后继续
执行,期满为止。
(八)下放企业所欠的税费实行区别对待、酌情处理。
1.欠缴的国税原则上都应补缴,个别企业补交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
2.所欠1996年底以前的地方税,补缴困难的,可向当地财政税务机关申请,
按规定报批后,分别情况给予减、免、缓处理。
3.欠市财政部门历年借支的生活费,归还困难的可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予以豁免。
4.欠主管部门的管理费一律豁免。
5.欠市技改投资公司的折旧基金一律豁免。实施改制的企业所欠市技改投资公
司1994年前的技改贷款,可转为该公司法人资本金。
(九)下放企业短期贷款担保关系到期后,自动顺延3个月,中长期贷款的担保
关系可顺延半年,在此期间下放企业要重新落实新的担保关系。接收企业的区市县、
下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有关银行要通力合作,解决好各种贷款担保关系的转移问题。
(十)集体企业所占用的联社资金,随下放企业划转到所在区市县,由区市县的
相关部门管理或代管。具体操作办法和划转手续由市联社制定和办理。
(十一)下放企业属于特困企业的,其离休干部待遇,按渝委办[1997]
123、12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应享受的各种律、补贴和医疗费报销,凡经审定
列为特困企业的,应按规定由同级财政解决;企业解困后,再由企业承担。
三、组织实施
(一)下放工作由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下放企业名单的确定,配套政策的
制定,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工作进度的安排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下放工作组织实施由市经委牵头,市体改委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及区市县
要密切合作、相互支持。交接工作以区市县为主,有下放企业的主管局和接收下放企
业的区市县,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全力做好交接工作。
市有关综合部门要热情服务,排忧解难,保证下放工作平稳、积极地推进和顺利完成。
(三)整个下放工作计划要在1998年3月1日前完成。1997年12月底
前,各有关区市县和各工交主管部门要清理核对和落实下放企业的基本情况,交换资
料,制定方案。从1998年1月开始对口交接,成熟一批交接一批。交接过程中出
现的问题,由区市县和下放企业的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调意见不一致的,报市企业
改革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四)凡列入下放名单的企业,在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下放企业的
人、财、物(包括人员调动、干部任免、资产变卖等)自本决定发文之日起到该企业
正式交接止,未经交接双方共同同意,实行冻结。下放企业正式交接前,企业稳定、
技术改造、产品开发、合资合作、资产重组等工作不能脱档,由主管局负责和协调,
所在区市县配合;交接后,由所在区市县负责,主管局配合做好工作。
(五)从1998年1月1日起,企业定期统计报表由各区市县负责。1997
年各种统计年报,财务决算由主管局负责。
(六)企业下放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及有关银行,要积极主动地指
导和帮助企业办理各种交接手续,落实有关政策。凡需行文加以规范和明确的,要根
据本决定的规定,于12月20日前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企业改革领
导小组备案。
附件:《下放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名单》(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