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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193号颁布时间:1999-05-26

     1999年5月26日 渝地税发[1999]19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进一步规范我市地 方税收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 税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方税务系统的实际补充以下意 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所有纳税户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不到三年的纳税户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 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及框架。   (二)按照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 登记。   二、纳税人识别号   重庆直辖后,我市行政区划作了重大调整。国家技监局和民政部确定了我市变更 后的行政区划代码,各地地税机关在此次换证工作中,要按重庆市技术监督局渝技监 办[1998]151号文执行。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及制作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作。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的规范、统一, 根据总局文件精神,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内芯、副本塑料外壳和税 务登记证塑料外框由市局按照总局式样标准统一制作、发放(我市地方税务登记证正 本芯、副本芯左下角,有无色荧光油墨制作的防伪标志,在紫光灯照射下是显橘红色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监印”字样)。各地地税局不得越权擅自印制税务登记证件及外 框。对于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中,擅自制作或购买假冒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市局 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换证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准备阶段(1999年6月1日至6月30日)   1.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本次换证工作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积 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按照总局和市局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充分 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以促进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各局要在6月底之前完成计算机打证软件的修改、调试和税务登记证、表和 框架的领取等准备工作。   (二)换证实施阶段(1999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和市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全面完成换发税务登记 证件工作。   (三)验收总结阶段(199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局在换证结束时,要进行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于1999 年11月15日前将本次换证工作的总结和《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报送 市局征管处。市局在本次换证工作结束后,将对各局的换证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成 绩突出的单位将予以表彰奖励。   五、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与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税 源控管   各局要以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为契机,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清查,特别是对集 团公司、联营企业、租赁承包企业的清理,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屋出租、个 体运输经营户、商场、集贸市场的出租柜台、摊点等的税务登记管理。   六、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联系配合,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   在换证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同国税机关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协同工作, 做好登记资料和信息的交换、传递工作;要积极争取工商、技监、物价和民政等部门 的支持、配合。同时,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证件。   七、各局在换证工作中,要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规定的税务登记 工本费收费标准执行,对三改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减按每证10元(不含框架)收 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换发税务登记证免收税务登记工本 费。未到物价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收费许可证的地税局,要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税 务登记收费许可证。   八、严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这一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职能授权或委托 任何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九、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安排和 工作要求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其税务登记证的式样及印制和领取待市局涉外处另行下 文明确。   十、凡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应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填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登记表(登记表用去年市局个体处统一制发的式样), 地税机关据以核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已经核发了代扣代缴证书的,这次 可不再填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登记表,也不再换发代扣代缴证书。   核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工作应与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同步进行,工作结束 后,应在上报《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的同时,向市局个体处上报《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证书核发情况统计表》。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实施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 单位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切实加强对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 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核发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1999年4月29日 国税发[19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1999年全 国应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在全国统一时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特别是1999 年国家对经济组织的类型重新进行了划分,税务登记的内容也需作相应调整,因此所 有纳税户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不到三年的纳税户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以便统 一管理。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到 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应当到 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按不同颜色区分。对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企业 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核发税务登记证及 其副本;对其他单位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三、纳税人识别号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继续使用原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为了便于管 理,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有重号的,可在其现有身份证号之后增加码位:具 体是按其不同的营业执照核发不同的税务登记证时,在其身份证号第15位之后增加 横线,再增加1位数。例如,某个体工商户有甲、乙、丙不同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 场所,其身份证号为123456789012345,则其税务登记证号分别为 123456789012345-1、123456789012345-2、 123456789012345-3。为适应将来身份证号码升位的需要,各地在 编码时还要考虑计算机的适应性。   四、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式样及印制   税务登记证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注 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包括主营、兼营)、经营期限、证件有效期限、税务 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发证税务机关(盖章)等;注册税务登记证还包括总 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等;副本还应包括验证记录(两栏)等。   税务登记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作(式样标准的说明见附件1)。为了保证税 务登记证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严格按 照式样标准统一印制。各地在正式印制之前,要将证件样品报送总局,未经总局批准, 不得擅自印制。税务登记证件外框是否换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确定。   五、换证程序   (一)换证之前一个月,由税务机关公告通知纳税人。为统一口径,总局草拟了 公告文本(见附件2);   (二)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向主管的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见附件3) 一式三份;   (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审核后发现纳税人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四)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税务 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六、统一填制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口径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经营范 围”填制口径不变,“经营期限”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证件有效期限”为税务 登记证有效期限,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其余的填 “长期”。“字号”统一填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 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具体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企 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 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企业”、“个 体工商户”;纳税人营业执照登记类型没有变更的,仍按原有类型填写。其他部门批 准登记的纳税人按其批准的登记类型填写。   七、换证时间安排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从1999年6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6月为准备宣 传阶段,7月至10月为换证实施阶段,其中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和发放,应当于7 月1日前准备完毕;11月为验收总结阶段。具体阶段之间的工作安排与衔接,各地 可根据工作进度自行调整确定。   八、结合清查漏征漏管户,加强税源管理   换发税务登记证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次换证,不仅要适应新的经济类 型划分的需要,而且还要为跨世纪的税收证管打好基础,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对此项 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摸清税源,加强管理,对清查出 的漏征漏管户,要严格依法补税、罚款。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换证工作的意义及必要 性,向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在换证工作中,国税局、地税局要在密切配合,协同工 作,彻底摸清共管户底数的同时,积极争取工商、民政、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和配 合,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税源管理;对扣缴义务人要摸清底数,加强登记管理; 同时要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   九、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问题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安排和工作 要求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其税务登记证的式样及印制另行下文明确。   十、《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和换证工作总结,应当于 11月3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   一、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芯   (一)纸张: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样采用157克进口双面光铜版纸,成 品尺寸:40cmx29cm。   (二)印刷: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粉红色底纹、金色边框、黑字、宋体。   地方税务局采用浅蓝色底纹、金色边框、黑字、宋体。   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电化铝烫金。    二、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芯   (一)纸张: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样采用157克进口双面光铜版纸,成 品尺寸:23.5cmx16.3cm。   (二)印刷: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粉红底纹与国家税务局正本芯一样,金色边框, 黑字、宋体。   地方税务局采用浅蓝底纹,与地方税务局正本芯一样,金色边框、黑字、宋体。   三、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套   (一)外皮材料:国家税务局采用咖啡色牛皮纹人造革,成品尺寸:25cmx 17.5cm,厚度:80丝。   地方税务局采用深蓝色牛皮纹人造革,成品尺寸和厚度与国家税务局一样。   (二)内垫材料: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一样采用0.2cm厚度双层板2块, 尺寸:17cmx12cm。   (三)内封材料:国家税务局采用咖啡色牛皮纹塑料膜,尺寸:25cmx 17.5cm,厚度:20丝。   地方税务局采用深蓝色牛皮纹塑料膜,尺寸、厚度与国家税务局一样。   (五)中间透明翻页: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样采用白色透明软塑料膜制成 夹页,正页规格:24.5cmx17cm,侧页规格;17cmx10cm,厚度: 18丝。   (六)烫印:“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税徽采用电化铝凹烫硬印字(金色),字体:楷体。   四、税务登记证件不得印有制作厂家的名称。 附件2: 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9年6月起到10月底,对所有纳税人的税务 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必须在1999年 月 日前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申报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新办税务登记。   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应当到 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换证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限期内,纳税人应当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向主管的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 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限期内,持《税务登 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 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可以停止向其出售发票;需 要填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按次开具。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进行申报登记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 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 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附件:3.税务登记表式样(略)    4.换发税务登记证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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