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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游乐场所门票纳入发票管理的批复

渝地税函[1999]99号颁布时间:1999-05-24

     1999年5月24日 渝地税函[1999]99号 合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合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游乐场所门票纳入发票管理的请示》(合地税发 [1999]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游乐场所门票收入属于营业税的 征税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以 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文《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 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游乐场所门票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管理,统一使用地 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请你局接此批复后,做好该票种的清理工作,对未经地税机关监制的有关门票应 按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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