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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201号颁布时间:1999-06-01

     1999年6月1日 渝地税发[1999]201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略)    2.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格式)(略)    3.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略)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11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迫缴欠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 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 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 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 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建立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 专款专用。   举报奖励基金从税务稽查提成的征收经费的30%划入举报奖励基金,不足部分,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追加拨付。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管理部门管理,稽查管理部门未设财务机构的,可委托区县 (市)地税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经费拨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以 下比例以内计发奖金:   1.查补收入(包括滞纳金、罚款以下同)在10万元以内的,在1.8%以内 给奖;   2.查补收入在10-30万元的,在1.6%以内给奖;   3.查补收入在30-50万元的,在1.4%以内给奖;   4.查补收人在50-80万元的,在1.2%以内给奖;   5.查补收入在80万元以上的,在1%以内给奖。   按照以上奖励比例确定的奖励数额,由稽查管理部门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 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报区县(市)局分管局长审批,市稽查局由局长审批。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发放奖金比例需提高的和每案奖金超过5万元的,报市局 审批。   对公民举报非法印制地方税收普通发票案件奖励办法,按市局渝地税发[199 9]96号文件办理。   第六条 对计发奖励的查补收入,必须是举报人举报时明确反映的内容,不包括税 务机关在检查时深入查补的其他税收收入。举报人举报内容含糊不清或举报内容不明 确的,由税务机关酌情给奖。   第七条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 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 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所提供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 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 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九条 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支付。举报中心应当在 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 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 金。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 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一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 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中心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 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 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的式样(略)。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知其所举报的税 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 责任。   第十四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 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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