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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1]220号颁布时间:2001-09-06

     2001年9月6日 渝国税发[2001]2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复混肥"的免税,各区、县(市)局要严格按照免税程序,认真审核, 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保管,以备检查。   二、在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减免税情况统计表》(流便函[2001]43号) 中,增加"化肥、农业生产资料"两个减免项目。(新表在98.16.16.2\Lzsc\Public\ Down\zzsk\jms)上提取)   三、2001年8月1日前原免征增值税的农业生产资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的规 定,予以免征增值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7月20日 财税[20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政策 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 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 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 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 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 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 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 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 冈霉互、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 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 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 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 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 “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 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销售的尿素,恢复征 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 月1日起执行,《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 号)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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