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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函[1998]67号颁布时间:1998-05-25

     1998年5月25日 渝国税函[1998]67号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不发代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8]26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对本地区的邮政管理局、电信管理局所属的工业企业 及供销企业进行清理,并到户宣传就地纳税的有关税收政策,及时进行预征,不得欠 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29日 国税函[1998]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机构改革的新情况,为加强税收管理,现对邮电通信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统 一规定如下:   一、原邮电部直属邮政、通信企业1998年度由国家邮政局、中国电信公司 (总局)分别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从1999年度起,电信企业就地缴纳所得 税,具体缴税办法另行规定。   各省邮电管理局、地(市)、县级邮电管理局所属的工业、供销等企业,从19 98年度起,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原邮电部所属其他企业,仍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 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85号)规定执行,就地缴纳企业所 得税。   三、原邮电部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 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规定,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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