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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250号颁布时间:1998-10-09

     1998年10月9日 渝国税发[1998]25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8]14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市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税收检查的重要性。为了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保持经济发展的 后劲,国务院决定,全国税务系统要确保今年工商税收收入比去年增收800亿,力 争增收1000亿。现在组织收入工作已经进入了决战阶段,我市各级国税机关要充 分认识到这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今年我国8 %经济增长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关系到我们税收工作的发展和税务机关、税务干部的 形象。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开展1998年税收检查工作,对于整顿税收秩序, 打击偷抗骗税违法活动,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增加财政收入有着重要的意义,各级国 税机关特别是各单位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克服厌倦情绪,发扬决战决胜的精神,决战 四季度,把税收检查工作作为四季度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市局成立税收检查领导小组,由许大卫局长任组长、 黄亦理副局长任副组长,市稽查局、流转税处、所得税处、涉外处、个体处、征管处、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负责人为成员。税收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 作由市稽查局负责。各区县(市)局、各直属单位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专 门抓好此项工作。   市局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重点企业进行税收检查;各区县(市)局和各直属单位 要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和重点行业的检查力度,突破对大型企业的检查,以点带面, 力争税收检查查有所获,确保全市今年税收任务的完成。检查的重点和主要内容总局 通知已经明确,市局前阶段各项专项检查也作了布置,各区县(市)局、各直属单位 要统筹安排,做到检查工作有计划性和实效性。   三、检查的方法和主要措施。这次税收检查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进行,各 单位接到文件后,安排一周的时间作为自查期限,然后在此基础上开展重点检查。市 局将采取下列措施:1.税收检查领导小组按月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税收检查中存 在的问题;2.下达第四季度检查计划;3.市局组织检查2-3户国有、民营重点税 源企业;4.在适当时间组织力量对区县(市)局进行抽查或组织部分区县(市)局 进行交叉检查;5.对外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办法另发);6.召开税收检查工作交 流会,交流查处税源大户、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经验;7.兑现三季度稽查办案经 费补贴。   四、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税收检查的政策除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 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执行外,还应注意掌握下列政策界限:   1.凡是纳税人在自查期间自查、自报、自缴税款的,可按“自查从宽”的政策 免于行政处罚;   2.对特困企业和扭亏有望的企业的欠税,自查、自报、自缴的税款,可免课滞 纳金;   3.对偷抗骗税要依法认定,严格掌握,凡定为偷抗骗税的,必须处以一倍以上 的罚款;   4.对查出的偷抗骗税大要案的罚款低于一倍的,必须书面报告市局审批(书面 报告直接送市稽查局)。大要案是指:(1)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办的涉税犯罪案件 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涉税案件;(2)暴力抗税的涉税案件;(3)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4)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案件。   五、市局此前布置的如下专项检查:1.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税收检查;2.民 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3.邮电和中保集团汇总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 专项检查;4.涉外税收专项检查;5.个体私营专项检查;6.清理漏征漏管户; 7.进出口税收检查;8.关于加强下一阶段税收检查工作等要与这次税收检查工作 结合进行。   上述各项专项检查工作仍按市局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检查结束后将总结材料及报 表报送市局有关业务处。目前上述专项检查仍在进行的应纳入这次税收检查内统筹安 排,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税收检查统计报表,市局将专门印发,由于检查项目多, 各区县(市)局在统计上报时,应防止重复统计,虚大查补税款。   整个税收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于1999年1月底前报送市 局税收检查办公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      1998年9月7日 国税发[1998]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坚 决打击偷、骗、抗税违法行为,严肃税收法纪,确保完成1998年税收收入任务,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限   1998年9月份开始,年底结束,明年1月份各地对检查情况进行整理、汇总 和总结,并将把检查结果上报总局。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和遇到的特殊 情况,各地税务机关应随时向总局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二、检查的内容   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包括日常税收检查、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大要案查 处。税收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各自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统 筹安排:   (一)清查各税漏征漏管户   (二)重点检查的行业、企业或税种   流转税主要检查1997年至1998年6月底之间的纳税情况;对出口企业主 要检查1996年至1998年6月底之间发生的出口业务和退税情况;企业所得税 主要检查1997年度的纳税情况。涉嫌偷逃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1.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   2.邮电服务行业。   3.烟、酒、电力、石油、石化、铁路运输行业和跨地区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建 筑安装业流转税缴纳情况。   4.经营进口成品油、感光材料、手机、汽车的企业,组装进口计算机的生产企 业和进口汽车的修理修配企业。   5.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企业和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   6.1993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五年来超税负返还情况和 出口不作销售而将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在内销货物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   7.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不申报退税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8.金融保险行业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中保集团所属省、地 (市)、县级分支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各项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   9.演出市场、广告市场、境外所得和城乡结合部私房出租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 情况。   10.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三、检查的政策界限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税收违法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自查、自报、 自缴税款的,可免于行政处罚,但必须自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要结合这次检 查对欠税进行清理,除追缴税款外,必须加收滞纳金;对长期拖欠税款的,要责令限 期缴纳,逾期不缴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追缴。对查出的偷、骗、抗税案件 除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应处以不低于所偷、骗、抗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低于 一倍的,应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对情节严重、有犯罪嫌疑的案件,要依法追缴税 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检查的组织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对这次检查工作要统一领导、统一部署,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并指 定一位主管副局长专门负责,要综合调配征管、税政和稽查部门的人员,集中力量开 展检查工作,切实把检查任务落到实处。税收日常检查的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30%。 检查中遇到的有关业务政策问题分别由征管、税政和稽查部门归口处理。检查结果要 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1998年税收检查工作结束后,日常检查情况由各地税收征 管部门上报总局征管司,专项检查情况由各个税政部门上报总局各有关业务司,税收 检查的总体情况由各地稽查部门统一汇总上报总局稽查局。   五、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国税局、地税局要统一协调行动   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检查范围广,涉及内容多。各级国税局、地税局一 定要相互协调、搞好配合,统一行动。对涉及双方业务的检查,国税局、地税局原则 上应组织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避免分别进入企业同时进行检查,以减轻企业负担, 保证企业正常业务的开展。   (二)有关检查工作的衔接问题   总局此前安排的有关税收专项检查,尚未开展的,要纳入这次全国税收检查工作 统一部署;已在进行的,也要尽量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衔接。具体安排可由各地税务 机关进行协调。   (三)认真做好税收检查的总结工作   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要针对本地区具体情况,对 有普遍性的税收违法行为和税收征管工作漏洞,进行全面总结。属于具体工作中的问 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改进税收征管,堵塞漏洞,严防税收流失;属于普遍性的 问题,应及时上报反映,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健全税收法规制度,改 善税收征管环境和秩序,努力把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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