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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246号颁布时间:1998-10-05

     1998年10月5日 渝国税发[1998]24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重庆注册税 务师事务所: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 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渝办发[1998]108号)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你们在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中,一并认真贯彻执 行。   一、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需变更税务登记的,凭税务变更登记表、工商 营业执照、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原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 变更登记,按每证10元(不发镜框)收取工本费。各区县(市)局凭有关部门批准 文件(复印件)和原税务登记证及清册向重庆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原重庆税务代理咨 询事所)结算工本费。   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税务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下岗证,到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在下 岗证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并复印。各区县(市)局凭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下岗证 复印件及清册向重庆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原重庆税务代理咨询事务所)办理工本费结 算。   三、除以上两条外办理的税务登记证,按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税 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函[1996]122号)文件执行。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         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7月20日 渝办发[1998]108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 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在执行中,市物价局要会同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纠风 办等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实抓好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按国家法 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审计部、国务 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                 的通知       1998年6月12日 计价费[1998]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 (经委、计经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组、改造 (以下简称“三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对企业“三改”过程中的有关收费 给予减免。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国家机关的登记、诉讼等收费标准。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 50元。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 下同)注册资金之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只能按上述标准收 取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规定的 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得另收变更登记费。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商标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800-1000元降 为400-500元。   (三)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书、土地登记证书每证均为10 元。   (四)企业已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建设(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只 能收取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勘察 丈量登记费等其他费用。   (五)法院向破产企业收取诉讼费的减免政策另行下达。   国家机关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向企业收取管理费、确认费、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也不得借为企业办理“三改”有关手续之机,向 企业摊派钱物。   二、供水、供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通信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 手续费、开户费。企业不增加用水、用电,不要求供水、供电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 供水、供电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增容费。   三、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如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信用 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各地要在规范收费行为的同时,适当降低中 介机构对企业的收费标准,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尤其是破产企业,要实行缓交或免交。 具体减免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任何中介机构不得借助行政机关的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国 家机关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国家机关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 其费用应由国家机关支付。经资格认可的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产评估等机构已对 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收费的,其他评估机构不得再对相关资产重复评估并收费。   四、国家机关及有关职业介绍机构对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减免有关费用。   (一)各级劳动部门对下岗职工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   (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政府行政机关应免收管理 费、登记费、证书费。   (三)各级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对下岗职工求职免收求职登记费、成交服 务费等。   目前,社会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乱收费现象比较突出,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有关部 门进行清理整顿,取缔非法收费。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监察、 财政、审计、纠风等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制定本地区对“三改”企业的有关收 费实行减免的具体政策,并抓好落实和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国家法 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前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1998年7月20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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