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限量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渝国税函[1998]34号颁布时间:1998-04-24
1998年4月24日 渝国税函[1998]34号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不发代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部份区县局询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
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中“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
要同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结合起来,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未申报纳税的,不得
向其发售发票;”如何执行。市局重申,为了严肃纳税纪律,确保“两税”收入任务
的完成,对纳税人当月未履行纳税申报或虽已申报但未履行纳税义务的,不得向其发
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过去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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