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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24号颁布时间:1998-03-31

     1998年3月31日 渝国税发[1998]24号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8]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日 财税字[199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 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 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 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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