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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7]69号颁布时间:1997-04-11

     1997年4月11日 重国税函[1997]69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 97]1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1997年3月13日 国税函[1997]14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新国税稽字 [1997] 0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第五 条规定中提到的“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 税务局依据不同的业务分工,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二是指各省(区)、市、县三 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地域管辖和层级管辖的原则,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中提到的见证人, 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 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 ”的规定执行,不应包括你局请示中提及的“与案件无关的其他税务干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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