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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重国税函[1997]192号颁布时间:1997-09-11

     1997年9月11日 重国税函[1997]192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7年8月11日 国税函发[1997]45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71号)收 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 6]744号)中有关淀粉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对出口淀粉应 列入“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后按6%的退税率 办理退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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