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7]119号颁布时间:1997-07-04
1997年7月4日 重国税函[1997]119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便于纳税人正确进行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加强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金融
保险业营业税的有关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我局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作
如下填表说明,请按此填表说明执行。
一、纳税人基本概况部分:
表中“税款所属时间”栏,典当业及保险业单位填“*年*月”,金融业单位填
“*年*--*月”;“业别”栏填“保险业”或“金融业”;“税款预算级次”栏填
“中央”。
二、纳税申报部分:
(一)“经营项目”栏,就本单位或部门所从事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具体业务
分别填列:“一般贷款”业务、“银团贷款”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典当业”
业务、“贴现”业务、“转贷外汇”业务、“融资租赁”业务、“金融商品转让”业
务(其中包括:外汇买卖业务、股票买卖业务、债券买卖业务、非货物期货买卖业务)、
“金融经纪”业务、“结算”业务、“其他金融”业务、“一般保险”业务、“初保
业务与分保”业务、“储金”业务。
(二)营业额的确定(见下表)
金融保险业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金融保险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利息、
及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保费等)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
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本 期
经营项目 营业额(1) 允许扣除额(2) 应税营业额(3)
一般贷款业务(注)1 贷款利息收入及价外费用 无扣除 同(1)
银团贷款业务 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及 无扣除 同(1)
价外费用
委托贷款业务 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及 无扣除 同(1)
价外费用
贷款利息收入、及对典当
典当业业务 物品的保管、运输、保险、 无扣除 同(1)
鉴定等费用
贴现业务 贷款利息收入及价外费用 无扣除 (1)-(2)=(3)
转贷外汇业务 贷款利息收入及价外费用 借款利息支出 (1)-(2)=(3)
以向承担者收取的全部价 出组方承担的
融资租赁业务 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出售 出租货物的实 (1)-(2)=(3)
设备的残值) 际成本(注2)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包括:外汇买卖业
务、股票买卖业务、债 卖出价及价外费用 买入价 (1)-(2)=(3)
券买卖业务、非货物
期货买卖业务)
金融经纪业务 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 无扣除 同(1)
入及价外收费
结算业务 手续费或服务费全部收入 无扣除 同(1)
及价外收费
提供除以上所列项目以外
的其他金融业务,并从受 无扣除 同(1)
其他金融业务 让方所取得的全部收入以
及价外收费
一般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劳务而向对方收 无扣除 同(1)
取的保费收入及价外费用
1.以初保人为纳税人的:
初保人向保户收取的全部 无扣除 同(1)
保费(分保人从初保处分
得的保费不再征营业税)
初保与分保业务 (1)初保人:向保 支付给分保人 (1)-(2)=(3)
2.以初 户收取的全部保 的保费收入
保人和分 费收入
保人分别 (2)分保人:从初
为纳税人 保人处分得的保 无扣除 同(1)
费收入
为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
额×(人民银行公布的一
储金业务 年期存款利率/12) 无扣除 同(1)
[注:储金平均余额=(纳
税期期初储金余额+期末
余额)×1/2]
注1 关于确定中国银行各分支行营业额的规定:当期(季)应税营业额=当季季末
各外汇折合人民币应税营业额-上季季末已纳税营业额。(或:上季末营业额+当季发
生营业额)
注2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
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注3 以上说明,以正式文件规定为准,如有新的规定,请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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