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0]110号颁布时间:2000-07-28
2000年7月28日 渝国税发[2000]11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9]1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
安排。要在制订好年度税收检查计划的基础上,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作配合,统
筹安排,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检查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国税机关要分工负责,
协调配合做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检查工作。按照我市对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的分工:
企业所得税整个检查的政策业务问题由税政部门把关。汇算检查(即:日常检查,以
下相同。)由各区县(市)局税政科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的专项检查由
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税政部门参与。
三、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检查工作,由税政部门确定检查的重点、范围、时间、进
度及人员分工,负责检查资料的搜集、保管、分类、汇总、总结上报工作,负责企业
所得税的调查研究工作,解决、处理好纳税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搞好
业务培训工作。
四、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检查工作,按纳税人的会计年度,原则上实行次年检查上
年。检查的时间,应该在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结束之后,到12月31日期间
进行。鉴于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对检查中检查出的一般性违法问题(如:计税工资、
业务招待费超标等,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而作纳税调整等情况。),凡不
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填写“税务检查底稿”(见附件一),进行纳税调整,只补税,
不罚款;检查完毕后,由检查小组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见附件二),经税政业
务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通知纳税人执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偷、骗
税情况(如:隐匿收入、虚列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等),应按规定程序立案查处,
除补税外,还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按规定
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检查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对纳税人进行税务
处理,在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必须援引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
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六、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检查计划由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专项检查计划
由国家税务总局或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检查安排,各区县(市)
国家税务局原则上应对辖区内的重点税源大户和上市股份公司每个纳税年度检查一次,
对其他纳税人每三个纳税年度检查一次。
七、对在我市的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监管检查,应按汇算检查
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年终对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情况进行
认真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于3月10日前报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的工
作总结内容应包括: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的落实情况;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的总户数;
检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查补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罚款的户数和金额;检查面及
查补税款入库率;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典型案例以及政策建议等。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9年8月13日 国税发[1999]155号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规范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程序和办
法,保证企业所得税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将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
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化,保证企业所
得税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的
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包括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
税人特定时期(通常指一个或几个纳税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的检查和
处理工作,目的是防范和查处纳税人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或避税行为。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对纳税人以
前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的全面例行检查。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是指税务
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的对象、范围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对有关纳税人一定
期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检查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企业所得
税规范化管理的要求,抓好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企业所
得税检查工作可分为确定检查对象的规划选案、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工作的审
理终结等环节。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检查原则上应该在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结束之后进行。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检查的选案、实施和审理终结职能应当适当分离。
第八条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责范围划分检查权
限。企业所得税检查原则上由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企业所得
税检查权发生争议的,由有关税务机关本着有利检查的原则协商确定;协商未取得一
致意见的,报上级税务机关裁定。
第二章 规划选案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制定企业所得税检查计划。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计划由主管
税务机关制定,专项检查计划由上级税务机关制定。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是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的重点,企业所得税日常检
查对象的确定,要逐步实现以规定指标和项目由计算机处理分析选案为主,以随机抽
样为辅。为提高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工作质量,各地应逐步建立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计
算机处理分析系统,采用科学的综合性指标进行选案。税务机关应根据计算机储存的
数据信息,计算出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的有关逻辑性、趋势性和合理性指标,以相关
指标的重要性为权数,建立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选案的计分系统。有关分值标准要逐
步建立完善,实现专业化管理,不断研究、修正,对分值标准要建立保密制度,要实
行档案化管理。
第十一条 对暂不具备计算机处理分析选案条件的地区,可继续采用人工归集分
析办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的对象。采用人工归集分析方法选案,负责选案的人
员应具备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是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的必要补充。企业所得税
专项检查应根据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日常检查中反映的问题,根据企业所
得税政策法规变化的情况,通过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确定专项检查的范围、对象和
内容。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确定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计划时,要根据检查人员配
备情况,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企业所得税检查和其他税种的检
查的工作量。对纳税人同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检查,原则上不得重复进行;对重
点税源大户和上市股份公司可每个纳税年度检查一次;对其他纳税人每三个纳税年度
至少检查一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统一调配力量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检查,将参加检查
的人员划分为若干检查小组,把检查任务具体落实到检查小组,每个检查小组至少由
2个以上检查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检查小组在实施检查前要详细了解被检查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生
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同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以前年度的企业
所得税和其他税种检查发现的问题,确定企业所得税检查的范围、重点、策略、时间、
进度、人员分工等。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检查应区别纳税人的情况,分别实施案头审核、调帐检查
和实地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的案头审核是对纳税人填报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资
料的审查核对和税额评定。企业所得税的案头审核以数据验算和指标分析复核为主。
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有关收入、扣除项目或政策运用有疑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向
纳税人发出问询函,实施函查,要求纳税人作出说明或补充资料。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的调帐检查是将纳税人的帐簿、凭证和有关资料,调到税
务机关进行检查。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帐证完整的纳税人,应尽可
能实行调帐检查。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实地检查是税务检查人员深入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现场进
行检查。对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但因种种原因不能
调帐检查的纳税人,可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条 实施企业所得税检查要详细查阅纳税人的帐簿、凭证;查阅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重要文件,如供销合同、董事会或企业经理会议记录;与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如有必要,可对相关实物资产进行盘点、核对。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检查必须保留完整的检查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检查工
作底稿是企业所得税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全部工作记录和取得的证据、
资料。包括具体检查计划、检查过程记录、检查发现问题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和政
策依据。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检查主要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
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的审核和检查。根据纳税人的具
体情况可以实施全面检查,也可以抽查。
第二十三条 收入总额的检查范围包括纳税人取得的一切收入。收入总额检查的
目标是,确定应税收入的完整性,检查纳税人是否有隐瞒未申报的应纳税收入;确定
应税收入的确认的合法性,检查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实现原则和方法,有否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确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
收入划分的准确性,检查纳税人有否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准予扣除项目的检查范围包括对纳税人申报的与应纳税收入有关的
全部扣除项目。扣除项目检查的目标是,确定申报的扣除项目的真实性,检查纳税人
有否虚报扣除;确定申报的扣除项目与应纳税收入的配比性,检查纳税人有否将非应
税收入的费用申报为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扣除,有否将资本性支出作为期间费用扣除等;
确定申报的扣除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检查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是否是为取得应
纳税收入的正常支出,是否符合会计惯例和经营常规,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规
章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优惠政策的检查范围包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和优
惠政策。检查目标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适用税率和优惠政策的合法性,检查纳税人
是否错用税率和优惠政策的情况;确定纳税人适用的优惠政策是否符合规定的批准程
序等。
第四章 审理终结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检查实施完成后,对未发现纳税人有违反企业所得税法
规和规章的行为或偷逃税等问题的,检查小组应及时填写检查终结结论,经业务管理
部门审核,税务机关主管负责人签字,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书面通知纳税人。对企
业所得税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违法问题,凡不需要立案查处的,检查完毕后,由检查
小组填写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经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通知纳税
人执行。对检查中发现需要立案处理的问题,检查小组长应按规定程序填制税务检查
报告,送交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审理部门按规定审理完毕后,填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经审批后,由有关部门执行。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经批准,填制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
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检查结束后,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应认真分析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对属于税务部门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整顿改进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对属于纳税人方面的问题,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辅导;对属于政策方面的漏洞应及
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汇报。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每年年终对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情况进
行认真总结,并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全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年企业所得税检查总结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管理司)。企业所得税检查总结报告应包括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落实情况、
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的总户数、查补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典
型案例以及政策建议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