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8日 川国税发[2003]11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3]7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
做好对相关纳税户的征管工作,防止漏征漏管;同时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联系,互通
信息,密切配合,努力减少在征管范围划分中可能与地税局产生的分歧。如因征管范
围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解决的,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反映协商解决。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