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26日 川国税函[2001]20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国税函[2001]
37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版专用税票的领发和启用
各地应重新测算新版出口货物专用税票(以下简称专用税票)2001年的使用
量及按年使用量的20%测算周转数量,认真编制领用计划,并于8月底前上报省局。
为确保专用税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务必于7月20日前派专人到省局领
取新版专用税票,确保新版专用税票在2001年8月1日如期启用,旧版专用税票
同时停止使用。
二、旧版专用税票的清理上缴
2001年8月1日后,各级国税局必须对未使用的作废旧版专用税票进行认真、
全面的清理,并编制上缴清册,逐级上缴上一级国税机关。各市州级国税机关务必于
2001年9月15日前,将本地区清理的旧版专用税票(票箱封口处贴封条并加盖
单位公章),连同编制清册一并上缴省局,以便统一集中销毁。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