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3]173号颁布时间:2003-08-04
2003年8月4日 川国税函[2003]173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
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必须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既要抓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窗式”管
理的推行工作,又要确保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和填开的管理,认真对金税工程
稽核系统中的“作废发票”进行分析,找准原因,确属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要
及时研究措施予以补救解决。
三、对错误录入发票代码或号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在发现的当天由
市、州局如实上报省局金税办,凡不按规定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从2003年8月开始,省局将对各地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
核系统因操作失误而形成的“属于作废发票”纳入金税工程运行质量考核。
四、按照总局的要求,由各地负责将《通知》中涉及纳税人的事项在办税服务厅
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