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综合利用玻璃渣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3]213号颁布时间:2003-10-10
2003年10月10日 川国税函[2003]213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近接部分市、州国税局反映,对利用玻璃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可否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1996]0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按照“其他废渣”生产的建
材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通知》中“其他
废渣”范围应包括玻璃渣。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