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日 川国税发[2003]79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人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各地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通过行业网上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及统
计表(见附件),在报送2003年第二季度材料时,请一并报送第一季度的相关材
料;同时各地要对本地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于7月
20日前将自查情况上报省局。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法制处)反映,联系电话:
028-86530510。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