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22日 成地税函发[1997]182号
为搞好我市粮油技术改进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
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粮油技术改进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19
97]0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了加强粮油技术改进费管理和掌握其收入进度,各区(市)县地税局按季(季
末次月15日前),将提取手续费后的粮油技术改进费60%划解同级财政支农专户,
剩余40%上划市地税局粮油技术改进费专户,市局各分局征收的粮油技术改进费直
接缴入该专户,由市局统一划解省、市财政支农专户。市级粮油技术改进费专户,开
户行“83529合行金牛支行,帐号:201107-24,收款单位:成都市地方
税务局基金处。
本文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粮油技术改进费征收管理
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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