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7]124号颁布时间:1997-07-31
1997年7月31日 成地税发[1997]124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精神,现
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在计征税款时,个人取得
的工资性收入,应包括工资表内以及表外的收入。
二、关于保险营销业务员的佣金征税问题
对于保险公司的营销业务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每月
按30-45%的比例扣除费用,如果按比例计算的扣除额低于法定扣除标准,按法定
扣除标准扣除;高于法定扣除标准的,按比例扣除。
三、关于厨师的征税问题
对于厨师取得的收入,如果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按其个人实际取得
的收入征税;对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收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按
月依照厨师等级区分不同标准核定征收。具体标准为:特一级厨师每月155-355
元;特二级厨师每月征收95-155元;特三级厨师每月征收45-95元;一、二
级厨师每月征收10-45元;五城区,(包括高新区)范围内的征税标准,可上浮1
00%。对无级别的厨师,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比照上述标准核定征税。凡支付厨师
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如宾馆、饭店、餐厅、酒楼等),必须在支付的同时,依法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演职员的征税问题
对于在营业性场所(如歌舞厅、酒吧、餐厅、茶楼、卡拉OK厅等)进行营业性
演出的演职员,如果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按其个人实际取得的收入征税;
对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按场次区分不同标
准核定征收,具体标准为:节目主持人每场征收8-10元;专业歌手6-8元;业余
歌手4-6元;模特6-8元;乐手2-4元;其他演职人员1-3元。凡支付应税所得
的单位或个人(如歌舞厅、酒吧、餐厅、茶楼、卡拉OK厅等),必须在支付的同时,
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个体行医者的征税问题
对于个体行医者取得的收入,如果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按其个人实
际取得的收入征税;对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由各区(市)、县地方税
务局按月依照行医者职称区分不同标准核定征收,具体标准为:主任医师每月征收6
0-100元;副主任医师每月征收40-60元;主治医生每月征收20-40元;其
他人员每月征收10-20元。
六、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和真实反映盈亏的国营、集体企业中实为
个人经营的租赁、承包、挂靠户,各区(市)、县分局要加强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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