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17日 成地税函发[1997]105号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经省地税局同意,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征税范围
“房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应税行为均应包括承租人将房产或土地使用
权有偿转租给他人的行为。
将不动产以租赁方式投资入股取得收入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
税。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连同动产一并销售的,除附属于不动产不可分割的动产外,
应分别作价,分别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二、计税依据
纳税人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其计税依据为预收款项(含预
收定金)的全额。
纳税人发生房地产业应税行为而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政府授权部
门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中超面积的房屋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
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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