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31日 川国税函[2003]8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中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经研究,现通知如
下:
一、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900—1200
元提高到3000—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
400—600元提高到1500—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
销售额50—60元提高到150元。授权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在上述提高的增值税
起征点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具体的起征点,并于4月底前报省局备案。
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3]12号)规定执行。
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附件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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