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路桥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发[1998]331号颁布时间:1998-10-28
1998年10月28日 川地税函发[1998]331号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均
应缴纳营业税。针对个别地区擅自越权减免公路通行费营业税的情况,总局于199
7年4月发出了《国家税务总肩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
的通知》(国税函[1997]180号)再次重申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应
严格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得擅自减免。请沪州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执行,并向有关
方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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