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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勘测设计、工程监理监测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川地税发[1998]067号颁布时间:1998-08-20

     1998年8月20日 川地税发[1998]067号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勘测设计单位取得的勘测设计收 入,应在主要劳务发生地,即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二、勘测设计单位随工程施工发生的工程监理和监测应税劳务,在劳务发生地, 即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三、勘测设计单位取得的其他应税劳务,仍按营业税暂行条件及其实施细则的有 关规定执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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