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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承包政府投资工程的行为应依法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8]72号颁布时间:1998-05-20

     1998年5月20日 成地税函发[1998]72号   近来,据各地反映,一些施工企业等“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以所承包的工程属 于政府投资为由,不依法缴纳营业税,要求对此予以明确。为切实加强营业税征收管 理,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现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试 行稿)》等税收法规规定,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等应税劳务 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作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依法缴纳营业税。因此,上述单位 和个人承包建安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不论其承包工程是否属于政府投资 项目,不论承包工程的费用定额中是否包含应缴税金,均应依法及时足额地缴纳营业 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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