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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决定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8]52号颁布时间:1998-05-22

     1998年5月22日 成地税发[1998]52号   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是十五大精神的重要内容,是今年全市经济工作的一项 重点。最近,成都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成 委发〔1998〕19号),对推动全市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作出了总体部署。为 了进一步做好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有序地更快 发展,结合全市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成都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 济的决定》,提高认识,从加快成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从适应市场 经济发展培植新税源的角度,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 紧迫感和责任感,自觉、主动地做好发展个体、营经济的各项有关工作。   二、认真落实;用足用话成委发[1998]19号文件和成委办[1998] 19号文件确定的支持和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申办个体工商户并直接从事个体经营时;凭劳动部门发给的 《劳动手册》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一年。私营企业招用下岗职工 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一定比例,可凭劳动部门发给的《劳动手册》向主管税务部门申 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占5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占30%以上的, 两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占30%以下的,根据实际人数,当年按人均1000 元的标准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私营科技机构(含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 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商业、旅游业、服务业、饮食业、咨询业等第三产业的 私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五、对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品为主要生产原料的私营企业,按税法有 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减征企业所得税。   六、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地帮助私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 制度,提高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七、对个体工商大户和私营企业,要帮助建帐建制,按实查帐征收;对暂不具备 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部分私营企业,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办法。 八、做好对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税收宣传和税收知识培训工作, 及时组织学习、传达最新的有关税收法规政策。 九、加强对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税收服务工作。实行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办证登记、申报纳税的服务承诺制。加强对场外乱经营者的税收征管,营造 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坚决杜绝乱收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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