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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9]144号颁布时间:1999-05-21

     1999年5月12日 成地税函发[1999]144号   为切实加强全市个体税收管理,进一步提高个体税收的征管质量。现提出以下意 见,请各局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税源管理,防止漏征漏管   登记管理是税源管理的基础。各局要加强监管力度,密切同工商、街道、乡镇、 市场管委会及物业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作用,及时准确掌握纳税 人的开业情况,尽量减少漏征漏管户。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要进一步细化管理。要建立起完善纳税人变更、 停歇业、注销登记制度,及时准确掌握个体工商户的变动情况,为评税、核定征收工 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要加强对各专业市场的管理,做到政策统一,管理协调。对原各老的专业市场要 按照市政府(96)159号文件及补充规定逐步清理规范,该纳入统一管理的,要 通过报批逐步实行统一管理。新办专业市场原则上由一家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共同投 资兴办的可采取税源分享的办法。绝不允许任何相互争抢税源,擅自出台或承诺与统 一的税收政策相悖的各种“优惠政策”。对新办专业市场的主办单位(物业管理部门) 和进场经营户的税收征管原则上属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对新办市场经营户的税务登记 办证工作,要尽量做到集中、方便、快捷,防止漏征漏管户。   要加强对无证经营户和场外经营户的清理和整顿,该补办税务登记的要补办,该 从严征收的要从严征收,该处罚的要严格处罚,以保护合法经营,促进公平竞争。   二、认真做好“双定户”的核定征收工作,保持税负相对平衡,逐步推行建帐建 制   “双定征收”方式仍是当前对个体工商业户征收税款的一种主要形式,定额的高 低,定期的长短以及定税办法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和组织收入的 好坏。各局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搞好调查核实工作,掌握第一手材料,并密切与国税、 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借助协税护税组织的力量,做好每一期的税款核定工作并尽力做 到真实、准确、合理。从今年起,各局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负评定原则上每次季评定 一次,个别纳税户确因情况特殊和在农村的个体工商业户也可每半年评定一次。   为了平衡各专业市场与周边市场的税负,各区(市)县以及乡镇之间的税负,每 个季度税负评定之前,各相邻地区的主管地税机关都应按照市局《关于建立个体税收 征管联系会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召开平衡税负联系会议。通过联系会议,协调好各单 位的评税尺度,以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   在核定征收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建帐建制。实行查帐征收是我 国经济发展对税收工作的要求,是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收方式的重大调整和改革,也 是引导个体私营经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各局要继续按照《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认真做好个体私营经济建帐查帐工作的通知》(成地税发[1998]63号)要求, 在核定征收的基础上,通过试点逐步推行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   三、全面实行申报纳税制度,进一步提高纳税申报率   今年全面推行申报纳税制度的一个重点,就是要抓好个体工商业户申报纳税制度 的落实,进一步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面提高申报纳税率。实行定期 定额征税的纳税人也都必须履行纳税申报手续,按照当期销售额(或营业额)按期如 实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核定数足额缴纳。申报数与核定数的差额,即超短幅度有 2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年度内核税时予以调整。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 关核定数20%以上而未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出按偷税论处。   要加大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宣传力度,完善税收违法公告制度。对不按期、不 如实申报等涉税违法行为。该处罚的要处罚,该曝光的要利用公告栏予以公告曝光, 以规范个体工商业户的申报纳税行为,提高申报质量。   四、积极推行税银一体化服务,切实提高税收服务水平   要按照安全、及时、方便、快捷的原则,彻底改变过去对个体工商业户传统的税 款收缴方式,尽快将个体工商户的税款征收工作纳入税银一体化管理,实行集中申报, 就近凭信用卡缴纳税款,以切实保证税款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和纳税申报率。   五、加强部门配合,建立和完善协税护税网络   个体税收情况复杂、问题较多、难度较大,各局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政的领导和 支持,密切相关部门的配合,建立和完善协税护税网络。要充分发挥部门和协税护税 组织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开展税法宣传,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税源,掌握情 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措施,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附:《个体工商业户纳税申报核定书》,供各局结合实际参照使用。 附件:  个体工商业户纳税申报核定书   纳税人名称:           地址:   纳税户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定;。你 月销售 额或营业额如下;      月销售额                    个 人     所属时间 或营业额 营业税 城建税 教附费 交建费 副调基金 所得税  合计                                                                               税务机关                                   调查数                                              销售或        销售或         销售或     纳税人自 所属时间 营业额 签名 所属时间 营业额 签名 所属时间 营业额  签名 行申报                                    说明:   一、当月税、费、基金限期在次月十日前入库,对逾期者从滞纳税款之日起,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二、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在自行申报栏按月如实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并签 名。   三、核定期内纳税人奶须按税务机关核定数足额缴纳税、费、基金及附加。申报 数与按核定敷缴纳的差额。即超短幅度在2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年度核税 时予以调整。   四、核定期内纳税人实际销僖额或营业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数的20%(含20%)以 上而未如实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查出将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此表在季末次月纳税申报时由税务机关收回。                             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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