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16日 成地税函[1999]258号
现将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难的通
知》(成价行[1999]33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
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区(市)县地税局在配售地税普通发票时,统一按照成价行[1999]
333号文所核定的销售单价收取工本费。
二、各局要及时与当地物价、财政部门联系,尽快办理《收费许可证》,完善相
关手续。收取工本费时统一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三、10月份起,市局以核准的成本单价向各区(市)县调拨发票,并按次结清
票款。各县(市)申请自印的发票以核准的成本单价直接与承印厂家按次结算。
附件: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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