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

川地税函[1999]134号颁布时间:1999-04-14

     1999年4月14日 川地税函[1999]13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9号《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 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的通知》精神,省局要求各级地方税务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 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再次重申全省地税系统的任何单位及部门在其计算机系统 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各地对现行使用的软件要进行清理,不符合规定 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6)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