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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9]290号颁布时间:1999-08-25

     1999年8月25日 川地税函发[1999]29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 9]12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9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通知要求,认真检查本地已征收入 库的各项税收罚款,对未按规定入库的应及时调库纠正。检查结束后,各地应将检查 报告和本地区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连同被查出有问题单位的检查情况统 计表,于9月20日以前先由远程通讯(MODEM)报省局计划财务处,检查报告 以WORD软件编制(文件后缀名为.DOC),各类检查情况表以EXCEL软件 编制(文件后缀名为.XLS)。书面检查报告和检查情况表随后寄往省局。   各地接通知后应抓紧布置,认真落实,确保税收罚款收入及时、准确入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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