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川地税函[1999]291号颁布时间:1999-08-25

     1999年8月25日 川地税函[1999]291号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国经贸监督 [1999]7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各地行政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过程中查出的各 项税收收入,必须交由当地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对行政机关不开税票收缴税款的,企 业有权拒缴。   二、因各自职责、管理范围、检查重点不同,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联合检查确有 困难的,可报请当地政府协调。   三、各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6)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