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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制发协助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川府法[1999]23号颁布时间:1999-03-31

     1999年3月31日 川府法[1999]23号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聘用协助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 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规 定》(省政府令10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川 府发[1997]67号)和《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川府法[1998] 63号)的规定,现就协助执法证颁发、管理和使用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凡聘用非在编人员协助执法的,必须统一申领和使 用《四川省协助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协助执法证)。   二、省政府法制局负责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协助执法的颁发、管理、监督工 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局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 关的协助执法证的颁发、管理、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协助执法证的申领、颁发、管理工作。   三、协助执法证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套印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章。具体工 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   四、申领协助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协助执法人员;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四)接受业务培训,取得协助执法资格。 五、协助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含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协助执法资格的考核 认定,由聘用机关负责,同级政府法制局协助配合。   六、下列人员不得申领协助执法证:   (一)不是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协助行政执法的人员;   (二)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违法或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受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或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后不满两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后不满两年的;   (六)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七、协助执法证每年验证一次,未经验证的无效。验证工作按行政执法证的验证 法办法办理并同时进行。   协助执法证有效期三年,到期申请换发新证。换证的申请及颁发,按《四川省行 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川府法[1998]63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八、持有协助执法证的人员有权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但不得实 施行政处罚。   九、协助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聘用机 关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暂扣协助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聘用机关吊销其协助执法证:   (一)利用协助执法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以权谋私的;   (二)在协助执法过程中违法违纪的;   (三)越权使用协助执法证的;   (四)在协助执法中玩忽职守的;   (五)涂改、转借协助执法证的。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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