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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川财综[1999]1号颁布时间:1999-01-07

     1999年1月7日 川财综[1999]1号   为了规范我省公路(桥梁、隧道)收取通行费票据管理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 以及经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经营权转让给公司经营后收取车辆通 行费,按国家规定应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章印制管理的"通行费发票"。不属于经营性 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仍继续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车辆通 行费收据。   二、经营性公路使用的“通行费发票”从1999年4月1日起启用。原省财政 厅印制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票据同时作废。停止使用。   三、由于此项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要高度重视,组织人员对 原有收费票据的领用、结存逐一清理,登记造册于4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由省 财政厅审核后监督销毁。通行费发票具体监章印制、购领、管理的具体要求由省地方 税务局另文规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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