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信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9]131号颁布时间:1999-12-13
1999年12月13日 川地税发[1999]131号
为加强全省邮电业发票管理,我局曾以川地税发[1996]132、[199
7]201号文件对全省邮政电信系统内的邮电业发票进行了规范。为加强对邮政电
信系统以外的单位(个人)从事电信业务使用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经营电信业务(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IP电话、无线寻
呼、互联网、数据通信、电报、电传等)的单位(个人)(包括军队、公安、武警、
铁道等系统所办的电信业及中国联通公司在川的所有分公司,下同),在收取固定电
话装机费,移机、过户、改名费,移动电话和寻呼机购置费、人网费,固定电话、移
动电话服务费、寻呼服务费及验机费、调测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时,都应使用全省
统一式样的电信业发票。
二、全省统一式样的电信业发票有:四川省* * 县(市、区)固定电话、移
动电话通话费发票;四川省* * 县(市、区)寻呼业发票;四川省 * * 县
(市、区)电信业通用发票(票样附后)。这三种统一发票启用后,四川省地方税收
发票样本原邮电通信业01-03号发票停止使用。
三、全省统一式样的电信业手工填开发票由市(地、州)县(市、区)地方税务
局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制、配售。用票单位(个人)持《发票领购簿》到所在
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购买。微机打印发票按现行规定程序报省局审批印制。
四、个别单位因业务需要需印制自拟格式电信发票的,由地(市、州)、县(市、
区)地方税务局按管理权限审批印制。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对本地区经营电信业务单位(个人)所使用发票进行一次彻
底清查,未经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电信业发票(包括收据、白条等)和其他行业的发
票不得继续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地方税务机关计征所得税时,不
允许进入成本费用。违者,地税机关对开具和取得发票的双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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