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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9]64号颁布时间:1999-02-13

     1999年2月13日 成地税函发[1999]64号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交通厅《关于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 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川财综[1999]1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 于规范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发票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199 9]010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依照执行。   一、各地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早与当地交通(公路)部门取得联系, 对各辖区内收费性公路(桥梁、隧道)机构进行一次认真调查清理,切实摸清其收费、 用票和纳税情况。   二、各地地税机关应及时通知各用票单位(公司)申报其所需“通行费发票”规 格、式样、票面金额和年用票计划,于3月10日前将情况上报市局征管处。   三、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意义大,希望各局认真调查,加强衔接,密切相 关部门配合,切实抓好"通行费发票"启用的前期准备。请将清理、准备情况及时上报 市局。 附件: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经营性公路(桥梁、隧 道)收取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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