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1999]219号颁布时间:1999-07-23

     1999年7月23日 成地税函[1999]219号   为严格执行《契税暂行条例》,加强契税征管,现将征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 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严格减、免、缓契税的审批权限  契税减免缓项目的认定、审批必须由地 税征收机关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征管法》及省地税局、省建委、省国土局《关 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8]087号)的有关规定执 行,严格把关,不得扩大减免税范围。凡采取委托代征方式的,代征单位不得办理任 何减税、免税、缓税手续。已经办理的减免缓税应予以纠正,重新报地税征收机关审 批。征收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代征单位征收契税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 时纠正。   二、严格契税的完税贴花的粘贴程序   纳税人应在缴纳了契税或符合减免政策并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开具“完税证明” 或“免税证明”后,核发、粘贴“四川省契税完税贴花”。没有缴纳契税也没有办理 减免税手续的,不核发“契税完税贴花”。获准缓征的,待到期缴讫契税后再核发契 税贴花。   三、严格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标准   凡采取委托代征方式的,征收机关应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条款,按时支付代征手 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标准按财政部[1994]财预字第217号《关于征收机关提 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执行,最高不得超过代征税款的 2%,超过2%的,应予以纠正。 (6)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