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1999]219号颁布时间:1999-07-23
1999年7月23日 成地税函[1999]219号
为严格执行《契税暂行条例》,加强契税征管,现将征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
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严格减、免、缓契税的审批权限 契税减免缓项目的认定、审批必须由地
税征收机关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征管法》及省地税局、省建委、省国土局《关
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8]087号)的有关规定执
行,严格把关,不得扩大减免税范围。凡采取委托代征方式的,代征单位不得办理任
何减税、免税、缓税手续。已经办理的减免缓税应予以纠正,重新报地税征收机关审
批。征收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代征单位征收契税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
时纠正。
二、严格契税的完税贴花的粘贴程序
纳税人应在缴纳了契税或符合减免政策并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开具“完税证明”
或“免税证明”后,核发、粘贴“四川省契税完税贴花”。没有缴纳契税也没有办理
减免税手续的,不核发“契税完税贴花”。获准缓征的,待到期缴讫契税后再核发契
税贴花。
三、严格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标准
凡采取委托代征方式的,征收机关应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条款,按时支付代征手
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标准按财政部[1994]财预字第217号《关于征收机关提
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执行,最高不得超过代征税款的
2%,超过2%的,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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