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契税征收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成地税函[2001]244号颁布时间:2001-09-05
2001年9月5日 成地税函[2001]244号
都江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契税征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都地税发[200
1]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房屋交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条
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因此,公有住房上市出
售后购买住房的,不属于房屋交换范畴。应分别缴营业税和契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按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个人
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
三、对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按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个人购
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
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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