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成都供用电工程公司金堂分公司收取农村农网改造费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成地税函[2001]250号颁布时间:2001-09-12
2001年9月12日 成地税函[2001]250号
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成都供用电工程公司金堂分公司收取农村农网改造费征收营业税的请
示》(青地税发[2001]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及财税字[1995]
45号文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
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据此,成都
供用电工程公司金堂分公司向农户收取的农村农网改造费,包括其所用的材料等费用,
应一并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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