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8日 成地税发[2001]67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
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1]8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
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征管情况,在按照国税发[2001]57号文中所列举
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基础上,再分别确定各自的征管
重点,建立高收入行业的扣缴义务人台帐,建立高收入者的个人档案资料,实行重点
监控管理,进一步加强源泉扣缴,及时追踪其经济活动和收入情况。
二、各单位应根据当地的收入水平确定高收入者年收入标准,并对重点纳税人实
施重点监控,建档人数为:一分局、二分局、三分局、涉外分局、五城区局(含高新
区局)、双流县局分别确定100人以上;其余单位分别确定50人以上。
三、《高收入行业纳税情况统计表》和《高收入个人纳税情况统计表》以200
0年为基数,于2001年9月20日前上报市局,以后每年4月15日前根据上年
情况填报市局。
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
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