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中农村税收征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川地税发[2001]50号颁布时间:2001-05-14

     2001年5月14日 川地税发[2001]50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1]2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委办发[2001]25号) 和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农村税费改革中有关农村税收征管问 题通知如下:   一、除双流、安岳、万源三个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外,其他地区继续按原 税收政策依法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   二、农业税仍按原常年产量、税率,计征税额和以中等稻谷收购价为计税价格的 政策征收。   三、农业特产税必须坚持据实征收原则,严禁按田亩和人头平均摊派。对同一块 耕地,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不得重复征税。   四、屠宰税继续按原政策规定标准征收。但对五月份之前农民自宰自食部分的应 纳税额不再追收。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农村税收征收管理, 并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和当地党委、政府。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