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12日 川财税[2001]29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
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给你们,并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凡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
性补偿收入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
补偿收入,应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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