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工作的意见
成地税发[2001]39号颁布时间:2001-04-16
2001年4月16日 成地税发[2001]39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委托代征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加强零散税收的征管,防止和
减少税款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全市各级地税机关紧紧依靠各级党政的
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大力开展委托代征工作。截止2000年底,全市已有40
0家单位与地税机关签定了代征协议,办理了代征证书,2000年度全市共代征地
方各税已超过4亿元,有效地减少了税收的流失。但是,一些地方在开展委托代征工
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有些代征单位不按代征协议认真履
行代征税款职责、代征税款解缴不及时、代征工作运作不规范等。为进一步规范委托
代征行为,提高代征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突出重点
为保证委托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委托代征工作的组织领
导,落实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搞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委托代征范围的确定和调整;
(二)委托代征单位的审核;
(三)委托代征证书、协议的管理;
(四)对基层单位开展委托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按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送代征工作的有关情况。
各级地税机关在开展委托代征工作时,还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密
切各相关部门的联系,重点搞好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和零散交通运输、建安营
业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及个体零散税收等的委托代征工作。
二、摘好调研、确定范围
各局应在搞好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和实行源泉控管的需要,
确定好各自的委托代征范围并严格执行。符合委托代征条件的单位应有固定的办公
地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领导重视和支持税收工作,对地税机关难于征管的一些零
散税收具有控管手段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地税机关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凡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能确定其为委托代征单位。
三、完善手续、规范行为
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几经确认符合代征条件的单位,应由
县以上地税机关发给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委托代征证书》,同时签定《委托代征协
议》,明确代征职责与义务,《协议》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代征单位名称、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
(二)办公地点、电话;
(三)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开户行及帐号;
(四)代征税种、税目、税率、适用纳税人、代征范围、代征期限;
(五)税款征收时间、方式、环节;
(六)税款解缴方式、解缴期限;
(七)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八)其他有关事项。
《协议》的具体式样参照《四川省工商税收征管业务规程》。
四、健全制度、狠抓管理
(一)强化税务机关内部管理。
1.全面提高计算机在代征工作中的运用水平。为进一步加强对委托代征单位的
管理,各基层单位要结合征管户联系责任制的有关要求,落实专人负责。各单位要及
时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充分运用计算机开展委托代征工作。在车船使用税、交通
运输营业税、契税、房产税等税收的代征中,由于其税源相对集中、稳定,征收地点
相对固定,要大力推行计算机开票征税,以杜绝手工开票中的不廉洁行为。
2.强化票款结报管理。代征人员代征的税款原则上应于当天交回代征单位,特
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三天。代征单位到地税机关办理票款结报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
个月。代征单位应于每月十日前持《票款结报手册》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到税
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征税款及票证的结报,经地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办理结报手续。
(二)指导督促代征单位建立健全代征工作管理制度。
地税机关应积极帮助代征单位建立健全委托代征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结合实际制定代征工作操作规程。
1.结报管理制度
(1)加强对税款过渡帐户的管理。各代征单位要按规定设置税款过渡帐户,不
得私自截留、挪用代征税款。
(2)严格执行税款结报制度。代征单位应按规定的解缴方式和解缴期限向主管
地税机关解缴税款,办理税款结报手续。
2.票证管理制度
(1)规范票证的使用。按照国税发[1998]32号文的要求,代征单位在
代征地方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不得使用缴款书、白
条或其他凭证。
(2)建立票证领、用、存制度。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征税款、票证的管
理工作。按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票证领、用、存报表”,办理票证结算手续。
3.帐务管理制度
代征单位要指定专人分税种设置代征税款帐簿。代征税款帐簿、计帐凭证、完税
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
为进一步规范对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市局将统一印发《委托代征单位登记表》、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情况年度报告表》(见附表1一表3)。其
中《委托代征情况年度报告表》由各单位在报送征管报表时一并报送市局。
五、强化督查、提高水平
地税机关要对委托代征单位开展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和代征辅导,督促
其切实履行《代征协议》中的相关职责,对培训不合格和不称职的代征人员不予使用。
国家新定、修定税收法规涉及代征税种、税目、税率变化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
书面通知代征单位,对相关政策进行培训和讲解,同时修改《委托代征证书》及《委
托代征协议》相关内容。
各级地税机关还要加大对委托代征工作的监管力度,定期对代征单位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代征单位是否按规定代征了税款;是否存在应代征而未代征情况;是否按规
定使用税收票证;是否按规定结报税款及票证;是否截留或挪用税款,代征单位报送
的各种报表是否与检查结果相符。对不按规定开展代征工作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
及时追缴税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委托代征单位登记表(略)
2.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略)
3.委托代征情况年度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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