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解困和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关于转发省政府10部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节选)
成劳发[2001]189号颁布时间:2001-11-06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成都市经济委员会、成都市财政
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成都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成都市
解困和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10部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节选)
2001年11月6日 成劳发[2001]18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10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九部门<关于推动社区
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发[2001]1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
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结合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社区就业工作的通知》
(成府发[2001]211号),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整体推动社区就业工作进一步发展
二、进一步落实社区就业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就业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川劳社发[2001]11号
文件对我省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又增列了40多个免税项目。免税对象、
免税期限和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和四川省劳动厅等12部门
《关于大力开展社区就业服务、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
劳发[1999]21号)的有关规定,即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各社区就业实体申请免税的审批程序,按成都市劳动局等
4部门《转发<关于加强“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管理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的通知》(成劳发[2000]5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建立和完善社区就业工作的目标责任制
为了进一步落实社区就业工作责任制,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从200
2年起,全市社区就业工作将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社区就业工作的各
项责任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区(市)县和有关部门,以促进社区就业工作更好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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