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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成地税发(95)106号颁布时间:1995-06-09

     1995年6月9日 成地税发(95)106号   根据国务院[1993]85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召集市国税、地税两局领导协 调的意见。从六月一日起,全市范围内缴纳营业税和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业 户由我市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特提 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税务登记和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首 要环节,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 税发[95]001号文件精神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地税发[95]9号文件要求, 认真做好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务登记证。   对个体工商业户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在 登记和核发证工作中,一定要耐心做好宣传。要通过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摸清家底 掌握税源分布情况,以利于加强征收管理,减少税款流失。   二、搞好典型调查,合理核定应纳税额   由于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的特殊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上对其历来采取定 期定额的征管办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各单位在接手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后一定要 认真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典型调查制度,要根据不同的行业和经营地段确定调查对象, 利用各种渠道和方法了解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市局要求,各单位每季度 调查的户数应不少于实际征管个体工商业户的2%,并以此为依据,全理地核定纳税 人应纳税额。同时,在确定应纳税额时,应坚持纳税人申报,民主评议,税务机关核 定的程序,防止个人说了算。   三、实行全面申报纳税制度,不断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集 中体现,我市地税各单位在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中,必须按照《征管法》的要求, 广泛宣传,实行全面的纳税申报制度。要求纳税人自觉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对违反者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要通过全面实行申报纳税增强税人自觉纳 税的意识。   四、加强发票管理,规范使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票由税务机关管理。机构分设后, 我市国税、地税两局之间初步明确了各自的管理范围,各单位在对个体工商业户的 发票管理中,首先要按规定,统一换发发票准购证,纳税人需要使用地税系系统管理 的发票,必须凭市地税局统一制作的发票准购证,到指定地点按批准的种类、数量购 买。纳税人领购的发票,限于监制地区域内使用,并按发票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不 得混淆发票的适用范围使用发票。纳税人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 票和发票领购证的变更、缴销手续,凡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一律按发票管理办法处 理。   五、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组织,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手   实践证明,在个体工商业户征管工作中,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组织,对个体工商业 户的管理、监督、税款的征收、税负平衡及税款的催缴入库、税法宣传等都有很好的 作用。各单位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起协税护税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 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及时足额地组织地方税收的征收入库。   六、规范统一税收征管资料   统一规范的税收征管资料,是税务机关强化税收征管十分重要的基础,收集、整 理资料更是生管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为了进一步规范统一全市地税系统在征管 个体工商业户中的文书式样,市局参照过去的一些作法,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拟定了“个体工商业户基本情况一览表”、“税额核定通知书”、“税款缴纳清册”、 “停(歇)业申报”、“开业(恢复营业)申报”、“典型调查表”、“纳税申 报表”(使用统一的税<费、基金>)缴纳申报表第一套七种适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 税收征管资料格式,并附有填写说有及管理要求,现随文印发。各单位可根据需用量 自行印制。今后市局在进行征管资料考核评比时,对个体工商业户均以此文为准。 附件:个体工商户征管资料填写说明及管理要求(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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