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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发票管理的通知

成地税发(95)126号颁布时间:1995-07-28

     1995年7月28日 成地税发(95)1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川地税发[1995]071号《四川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票据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交通运输业管理的特点,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发票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交通运输发票的使用范围及要求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都须使用统一防伪纹纸印制并套有 全国统一“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的交通运输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及有关规定,运输票据未经地方税务机关监章印制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地方税务机关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允许在成本中列支。交通运输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 机关对用票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交通运输地票的各类及适用范围   1、公路运输货票  适用于机动车货物运输业务;   2、公路运输零担货票  适用于公路零担货物运输业务,   3、人力运输、搬动装卸发票  适用于人力运输搬运装卸业务;   4、公路运输服务发票  适用于公路运输服务的租赁、仓储包装等业务;   5、人畜力车货运零星搬运装卸定额发票  适用于人畜力车货运和零星搬动装 卸业务。   三、交通运输发票的印制和配售   (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征管的纳税人所使用的运输票据可区别情况印制和配售。 国有大中型交通运输企业所使用的运输票据,可由企业直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判申 请印制,并依照规定使用和保管。其余纳税人所使用的运输票据,由市这运输管理处 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签注意见后,报市地税局审批印制。并由市交管处负责 发售、保管和回收。   (二)青羊、成华、武侯、锦江、金牛、龙泉驿和青白江区地税局征管的纳税人 所使用的运输票据,由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向区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印制申请,经审核后, 报市地税务局审批印制。各区地税局可委托交管部门代售(开)、代管运输发票, 并委托其代征地方税收,具体办法由区地方税务局与同级交通管理部门商定。   (三)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纳税人所使用的运输票据,由当地地方税务 局审批印制。运输票据的申印、配售可参照市、区办法,亦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与 同级交通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具体办法报市地税局备案。   申请印制发票的单位每次印票时,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普通发票准 购(印)证》和《成都市企业申请自印发票审批表》,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签章方能 印制。   承印运输发票的企业必须是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有印制发票资格并核发《发票准 印证》的企业。   地方税务机关未委托单位不得代售(开)、代管、回收发票。违反者由地方税务 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处罚。   四、经营者在领购发票时,须持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数量和种类签章后的《 普通发票准购(印)证》分别到指定的运输发票销售点购票;未持经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核准数量和种类签章的《普通发票准购(印)证》,各销售点一律不得售给任何票 据。   临时(三个月以内)营运单位和个人的零星用票,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 面申请,经审核后由核发临时营运证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限量售给(每次一本)或临 时代开,如多次购票,须交验已开据的发票存根。   非营业性的单位和个人人事一次性营运,必须到货物起运地地方税务机关或交管 部门申请填开零份发票,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等。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地 税局与同级交管部门商定。   五、交通运输发票,必须按照编号顺序依次使用,加盖使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 个体户的业务印章;使用多联式非定额运输票据,应全份复写,各栏填写真实,实迹 清楚;填错的发票,应注明“作废”字样,全份保存。   六、建立健全制度,加强交通运输发票管理   使用交通运输发票的单位(个人)和受托代售(开)、代管运输票据的交通管理 部门,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设置运输发票领(印)、 用、存、销帐簿,定期进行清理核对,保持帐票相符,并按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 送报表,同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取得、开具、 保管和缴销票据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发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受托单位代售(开)、代管运输票据的资格。   七、使用运输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转业、分设、合并、联营、停歇业等, 均应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结清税(费)、缴销未使用完全 的发票,交回《普通发票准购(印)》。   八、委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代征税(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发给《委托代征 证书》,代征单位代征税(费)时,按规定填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税款凭 证》,交付纳税人作为缴纳税款的凭据(“凭证”由委托税务机关提供),并按期向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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