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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地税发[95]047号颁布时间:1995-05-08

     1995年5月8日 川地税发[95]04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5)06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省地税局将统一印制 《四川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内容附后)。对经常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 务人,应发给代扣代缴责任书,明确代扣责任。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选择重点单位 (或行业)建立代扣代缴制度,重点单位代扣面于今年九月底以前应达到95%以上。 各地应将代扣代缴单位的落实情况和代扣税款情况作为今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 点。凡已明确责任而未认真履行义务的,一经查出,即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所需代扣代缴责任书数量,请速告省地税局所得税处。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扣缴义务人和主 管税务机关有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和责任明确如下:   一、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   1、责任单位:凡支付应税所得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 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   2、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主管财会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代扣 代缴办税人员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直接责任人。   3、扣缴范围:扣缴义务人以现金、汇票、转帐、有价证券、实物或其他方式向 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均应依法代扣其个人所得税。   4、应税项目、税率、扣缴方式、扣除费用标准  项  目      税率      扣缴方式    费用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所得  5-45%(见附   按月扣缴    每月扣除800元或          表)                4000元 承包、承租所得  5-35%(见附   按年(月)扣缴 每月扣除800元           表) 劳务报酬所得             按 特许权使用费             次     每次收入不足4000 所得                       元,扣除800元费用, 财产租赁所得             扣     4000以上,扣除20% 稿酬所得    20% 财产转让所得             缴     财产原值减合理费用 利、股、红所得                  不作任何费用扣除 偶然所得   对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 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款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款加征1 0成。   5、代扣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或能代表其身份的证件) 号码。对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中奖所得等,因纳税人众多,经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开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逐一登记造册备查。若纳税 人索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收税 款帐薄,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税情况。   6、税款缴纳: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节假日顺延)缴 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 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7、法律责任:   (1)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应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重新换算含税所得, 并据此计算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支付的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3)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者少扣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4)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协方式拒不履行扣缴义务,按抗税处理。   (5)扣缴义务人有偷税、抗税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1、负责对代扣代缴直接责任人进行业务培训和辅导,帮助处理代扣代缴工作中 出现的问题。   2、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暂停支付应税所得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后,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3、扣缴义务人所需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由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提供。   4、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所扣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   含  税       不  含      税  率   速算 数   级  距       税级距       (%)   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475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     超过475元至    2000元的部分    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    超过1825元至    5000元的部分    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    超过4375元至    20000元的部分   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   超过16375元至   25  1375    40000元的部分   31375元的部分 6  超过40000元至   超过31375元至   30  3375    60000元的部分   45375元的部分 7  超过60000元至   超过45375元至    80000元的部分   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   超过58375元至   40  10375    100000元的部分  70375元的部分 9  超过100000元的  超过70375元的    部分          部分          45   15375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由纳税人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 (单位)代付税款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 率表 级  含  税        不  含           率  速算 数  级  距        税级距           (%)  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不超过475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    超过4750元至    10000元的部分   925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   超过9250元至25250    30000元的部分   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   超过25250元至    50000元的部分   3925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   超过39250元的    部分          部分            35  5750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 适用于由他(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   含税         不含          税率  速算 数   级距         税级距        (%) 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不超过16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   超过16000元至    50000元的部分   37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   超过37000元的    部分          部分          40  7000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级距,均为按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 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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